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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优惠政策

      2022-02-16 10:01:27发布,长期有效,71浏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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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• 区域:思明 滨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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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(一)经认定的国家级高企,减按15%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(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);
      (二)原经济特区内(思明区、湖里区)在2008年1月1日(含)之后完成注册且新认定的国家级高企,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,享受企业所得税“2免3减半”(国发〔2007〕40号);
      (三)厦门市市级财政对通过认定的国家级高企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,各区(含火炬高新区)区级财政配套给予20-30万元奖励;
      (四)认定为国家级高企,可享受纳税增量奖励、孵化高企奖励、骨干员工(人才)落户、承担重大科技项目补助等优惠政策;
      (五)国家级高企申报市科技项目、政府采购招投标、高科技型企业人员投资落户支持、科技保险补贴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;
      (六)自2018年1月1日起,当年具备国家级高企资格的企业,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,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,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。 联系我时,请说是在好推宝看到的,谢谢!

    首发网址:http://xm.haotuibao.com/qitashangwu/17297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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